在我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在立项时均应进行预审,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必须进行预审。
预审的内容:1、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条件;
2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、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;
3、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;
4、占用耕地的,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,资金是否有保障;
5、属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,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,规划的修改方案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材料齐全的,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,并出具预审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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